推行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是贯彻实施《信访条例》的一项重要工作,是落实“分级负责、归口办理,谁主管、谁负责,及时、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”信访工作原则的具体措施。要通过推行这项制度,进一步明确和加强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责任,规范处理群众上访问题的工作,加大基层解决群众上访问题的力度;使上访人人增强法制观念,正确行使民主权利,自觉依法、有序地上访。做好这项工作,有利于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,改进机关工作作风,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;有利于建立正常的信访秩序,促进社会稳定。
推行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要结合本地区、本部门的实际情况,按照《信访条例》规定的原则,从方便上访人、便于工作中操作出发,制定和规范具体办法。具体办法包括和明确以下内容。
(一)界定范围。对群众上访(包括集体上访)反映情况、表达意愿要求等,原则上按照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的程序进行处理,但下列情况除外:
1 、《信访条例》规定信访事项应当通过诉讼、行政复议、仲裁解决的和其他法律、法规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;
2 、提出咨询、建议的;
3 、检举、揭发重要问题和反映重大、紧急情况的;
4 、其他须即时处理的。
(二)确定上访问题直接办理部门的职责。直接办理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处理上访问题和答复上访人、出具《处理意见书》。
(三)明确复查程序。直接办理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持《处理意见书》要求复查的上访问题进行复查。原处理决定正确的,予以维持;原处理决定错误的,责成原办理部门重新处理,也可以直接调查处理,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上访人。上级主管部门的复查意见应及时告知下级有关部门。
(四)规定办理、复查期限。上访问题应在《信访条例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和复查完毕,不能按期办结的,应将原因告知上访人。
(五)出具《处理意见书》的办法和要求。
1 、直接办理部门或复查部门对上访问题处理完毕后,应按要求及时向上访人出具《处理意见书》或《复查意见书》。上访问题经一级党委、政府协调处理的,《处理意见书》或《复查意见书》原则上由原办理部门或复查部门出具。
2 、《处理意见书》和《复查意见书》的格式由省一级信访部门统一制定或授权制定。
3 、上记问题已经县(含县)以上两级党委、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处理、复查完毕并出具《处理意见书》或《复查意见书》,上级机关确认处理(复查)决定正确的,可以不再出具《复查意见书》。
(六)规定上访人应注意的事项和应承担的责任。
(七)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、制约措施。明确各级党委、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和单位、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监督职责;规定上访人对办理、复查部门的民主监督权利. 推行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,从根本上说是为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。因此,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这项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。在推行这项制度中,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,经常地、细致地对上访人进行正确引导,逐步规范群众的上访行为,使上访人能够自觉地按照规定的程序反映问题。同时,各级领导和信访工作人员要明确推行这项制度的目的、意义,熟悉、掌握工作要求和具体程序,在工作中正确履行职责,及时、准确地处理上访问题。